尚同軍、吳先耀等23人涉黑、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
新湖南客戶端9月9日訊(記者 王為薇 何金燕 通訊員 劉曉芬 陶琛)今日,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尚同軍、吳先耀等23人犯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,故意殺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對上訴人尚同軍、吳先耀、伍秀元的死刑裁定,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
今年7月30日,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尚同軍、吳先耀等23人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,故意殺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。被告人尚同軍、吳先耀犯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等罪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被告人伍秀元犯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等罪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罰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或者罰金;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。一審宣判后,尚同軍、吳先耀等9名被告人不服,提出上訴。8月27日,湖南高院院長、二級大法官田立文擔任審判長,在婁底中院審判法庭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尚同軍、吳先耀等23人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,故意殺人等罪一案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自上世紀九十年代,尚同軍開始在花垣縣經(jīng)營采礦行業(yè)。涉足花垣縣采礦業(yè)后,尚同軍一邊網(wǎng)羅社會人員,充實擴大自己的力量,一邊拉攏國家工作人員,編織“關系網(wǎng)”,逐漸形成了以尚同軍、吳先耀為組織者、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該案共涉及21個罪名、64起違法犯罪事實。該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、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43起,致3人死亡,1人重傷,1人輕傷。同時,該組織成員還實施故意殺人、搶劫、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21起,致2人死亡,3人重傷。
湖南高院認為,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。
部分全國人大代表、省人大代表、省政協(xié)委員、新聞媒體、上訴人家屬和社會公眾等60余人旁聽了宣判。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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